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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2号)十堰市医疗器械咨询代办代理公司

2021-09-27 18:56:02     1766

  为指导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工作,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该技术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21年9月16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2号通告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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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进口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逾期未申请延续的,注册证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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